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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起纠纷 法官调解挽亲情

作者:     来源:     日期:2024年01月05日     点击:

共有物分割起纠纷 法官调解挽亲情

近日,莲池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修复了家庭亲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林某华诉林某存共有物分割纠纷,原被告二人系兄妹关系,之前因宅基地以及老人遗留房产问题产生多起诉讼,现双方又为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分割诉至莲池区法院。

受理此案后,家事法庭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关系,亲情已出现裂痕,如果矛盾纠纷处理不当,可能会加剧两家人关系恶化。经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认真梳理双方矛盾点,法官从亲情入手,疏通双方矛盾积怨,提升家庭关系认同感,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站在法律的角度换位思考,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最终原告当庭撤诉。

莲池区法院严格掌握已分家另过的非本村民集体组织成员不得要求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化解了大量因宅基地拆迁引发的继承、分家析产纠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下一步,莲池区法院将不断践行“枫桥经验”,特别是家事案件中,坚持把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努力解开当事人心结,力求实现案结事了,在化解社会和谐稳定上发挥好基层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

法官说法: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宅基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确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人民政府职责,并且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属于宅基地证上登记的人个人享有,而是根据“一户一宅”原则,由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体组织经过法定程序对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行确定后,来确定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员。由该宅基地上“户内”人员,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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