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领刑不思悔 再闯祸端悔莫及
刚因醉酒驾驶被判刑,上诉期未满,又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近日,莲池区人民法院就该起交通肇事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吴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之前所犯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沿保定市莲池区南二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经保定市法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5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之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告人吴某某于十天前刚因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十天上诉期未满,吴某某竟无视法律,不思悔改,罔顾教训,一错再错,又醉酒、无证上路,最终酿成祸端,给他人、给自己都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在危险驾驶罪宣判缓刑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又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犯交通肇事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故撤销其前罪缓刑,对其数罪并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