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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法院 公开审理环境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并当庭宣判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年05月16日     点击:

保定市莲池区法院

公开审理环境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并当庭宣判

4月24日,保定市莲池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由保定市莲池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郭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莲池区检察院检察长戴军峰担任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莲池区法院院长唐玉庆担任审判长。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生态环境检察处,保定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主管公诉、公益诉讼工作的院领导及相关人员,共计80余人观摩本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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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间,被告人郭某在其位于保定市莲池区东百楼村家中院内加工皮革,将加工皮革产生的大量污水,未经任何环保处理,通过自建下水管道及污水井,排放到村污水管网中。经鉴定,其排放的污水中铬浓度超过国家标准31.7倍。郭某排放的污水对污水井周边土壤造成污染,并威胁到污水最终流向地的水质。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宣告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郭某支付无害化处置费用31400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量化值19267.51元及鉴定费20000元。

本案系当庭宣告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庭审和宣判活动,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彰显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保定市莲池区检察院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三项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起到了起诉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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